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3********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5民初115号 |
案号 |
(2019)粤0705执2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宜奥佳纸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款91387.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1387.17元为本金,按每月2%从2019年1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报酬款之日止)。 二、被告段强、段小红对被告佛山市宜奥佳纸箱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2.3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970元,合共2012.34元(均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宜奥佳纸箱有限公司、段强和段小红共同负担。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诉前财产保全费合共2012.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佛山市宜奥佳纸箱有限公司、段强和段小红应共同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042.34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970元,合共201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时间 |
2019-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