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0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4470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8611758】。一、被告谭国强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2549.76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其中计至2020年2月26日的利息1825.47元、罚息450.13元和复利36.08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