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721********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铁商初字第1212号 |
案号 |
(2016)黑0781执0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力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义、孟凡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贷款本金、利息总计97,197.31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4日)。 二、被告杨春学、侯玲、刘武、高晚玲、于贵生、杜淑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00元减半收取1,115.00元,由被告刘义、孟凡丽承担。被告杨春学、侯玲、刘武、高晚玲、于贵生、杜淑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10-17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