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7民初6433号 |
案号 |
(2020)皖0207执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明江工程及设备款10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以90000元为基数计息;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以190000元为基数计息;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以290000元为基数计息;2018年9月1日至9月30日,以390000元为基数计息;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1日,以490000元为基数计息;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以590000元为基数计息;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以690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020000元为基数计息);二、被告穆青松对被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8元,由原告孙明江承担402元,被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穆亲松共同承担141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穆亲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6742222753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1-A12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