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晓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3********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182民初651号 |
案号 |
(2019)黑1182执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借款本金14720.72元并支付利息(该借款利息计算截止2015年12月8日为5833.78元)。二、被告田胜伟、于晓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0元,由被告闫塘鱼、田胜伟、于晓亮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19-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