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联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3********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五民商初字第152号
案号
(2018)黑1182执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忠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借款利息计算截止2014年7月14日为4536.80元,利息的给付按合同约定计算到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李联芝、张玉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00元,减半收取519.00元,由被告刘忠臣、李联芝、张玉彬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10-11
发布时间
2018-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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