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文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6********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826民初2960号
案号
(2018)黑0826执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桦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文龙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借款本金26 000元、利息22 125元,本息合计48 125元; 二、被告霍学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借款本金41 878元、利息21 887元,本息合计63 765元; 三、被告孔繁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借款本金30 000元、利息14 507元,本息合计44 507元; 四、被告华文龙、霍学艳、孔繁军对以上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428元,由被告华文龙负担1 143元,由被告霍学艳负担1 143元,由被告孔繁军负担1 14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09-21
发布时间
2018-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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