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4127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3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4587.28元,并偿付计算至2015年1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人民币2035.8元以及自2015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74999875倍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公布的次年第一日调整)、罚息、复利(均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1249998125倍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公布的次年第一日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元,由被告周峰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26 |
发布时间 |
2017-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