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小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1********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民终2933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肖红专、曹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廖利锋货款192,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崔冬牙、崔小见在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签订担保书之日起至100,000元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廖利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0.4元,财产保全费211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1元,合计6905元,由肖红专、曹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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