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小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1********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民终2933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肖红专、曹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廖利锋货款192,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崔冬牙、崔小见在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签订担保书之日起至100,000元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廖利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0.4元,财产保全费211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1元,合计6905元,由肖红专、曹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