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7********1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10152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1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方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3193.74元,罚息4757.35元(本金罚息4299.75元、利息罚息457.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被告方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被告方义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时间
2020-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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