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健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0202********1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28民初858号
案号
(2018)冀1028执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丁健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杨亚运107765.56元,并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丁健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6-28
发布时间
2019-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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