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康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4********1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赤法民三初字第553号
案号
(2017)粤0802执4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赤坎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傅康柳、施日凤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邮政银行赤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098.32元及利息4634.59元,及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6098.32为基数按年利率15.30%加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傅亚金、林亚妹、游建中、李康娣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傅康柳、施日凤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18元,财产保全费427元,均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6-13
发布时间
2017-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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