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文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6********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002民初430号 |
案号 |
(2016)湘1002执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丽文借款本金4700元,支付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130元,以上借款本息合计金额4830元。 二、驳回原告黄丽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何文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丽文负担6元,被告何文峰负担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时间 |
2016-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