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玉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1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勃劳人仲宇(2016)第217号仲裁裁决书 |
案号 |
(2017)黑0921执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俊斌、张玉波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贷款本金45000.00元,2015年12月29日利息2595.08元,合计人民币47595.08元,2015年12月29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此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被告杨宝春、张金凤、杨宝林、李淑英对被告刘俊斌、张玉波英负担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90.00元,由被告负担。 公告费用60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时间 |
2017-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