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林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7********1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35民初1050号 |
案号 |
(2018)赣0735执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吴燕湘、何林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盛福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3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燕湘、何林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