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垂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3民初648号 |
案号 |
(2017)赣0423执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张垂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阮荣华欠款3360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以欠款336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张垂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22 |
发布时间 |
2017-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