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27民初300号(2016)赣0827民初300号
案号
(2016)赣0827执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梁志洪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此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6%)给付此款从2015年9月4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郭勇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郭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时间
2016-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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