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27民初303号
案号
(2018)赣0827执9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秋香、郭辰彤、郭辰雷借款131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该款项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胡秋香、郭辰彤、郭辰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行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11-13
发布时间
2018-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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