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3民初1698号 |
案号 |
(2018)赣0423执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余海、黄修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华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海、黄修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