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南海区浩龙装饰材料商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71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1046号 |
案号 |
(2017)粤0703执1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浩龙装饰材料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英格利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英格利涂料有限公司负担83.7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浩龙装饰材料商行负担43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时间 |
2017-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