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1********17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2民初2427号 |
案号 |
(2017)湘0102执2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被告谢超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谢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91 889.59元以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止逾期利息6 017.78元,罚息50.22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谢超承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4 897元;以上第二、三项金钱给付义务,被告谢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如被告谢超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依法处置被告谢超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1422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受偿;处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谢超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谢超继续清偿。 本案受理费9 029元,由被告谢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02 |
发布时间 |
2018-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