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38号
案号
(2016)皖0181执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汪义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月2%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汤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汤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云红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被告汪云红、汤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1-14
发布时间
2016-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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