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23********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823民初685号
案号
(2017)粤1823执6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陈志安、毛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清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3万元,年利率24%,时间从2015年8月25日开始计至两被告清还借款日止)。 二、被告陈志安、毛国华对归还原告借款3.3万元及支付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13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13元,限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起3日内迳行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时间
2017-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