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3********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823民初685号 |
案号 |
(2017)粤1823执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志安、毛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清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3万元,年利率24%,时间从2015年8月25日开始计至两被告清还借款日止)。 二、被告陈志安、毛国华对归还原告借款3.3万元及支付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13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13元,限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起3日内迳行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时间 |
2017-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