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洪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2********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81民初3号,(2019)粤08民终2700号 |
案号 |
(2020)粤0881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罗流敏、钟洪勇、刘雄辉、彭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中乐购房款人民币4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梁中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罗流敏、钟洪勇、刘雄辉、彭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