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小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2********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00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湘1003执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何小见、李仁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长江借款本息502 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长江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320元,由被告何小见、李仁生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8-08
发布时间
2018-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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