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俊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2********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26民初1141号 |
案号 |
(2019)赣0826执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怡和木业有限公司、邹俊秋、舒军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潘建新借款509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7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1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