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游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02********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3532号
案号
(2016)津0102执1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游强、杨烁连带偿还原告王征宇(英文名ZHENGYU WANG)借款本金26506.76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游强、杨烁连带偿还原告王征宇(英文名ZHENGYU WANG)利息及违约金(自2013年11月26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6506.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征宇(英文名ZHENGYU WANG)负担453元,被告游强、杨烁连带负担19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时间
2016-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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