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尤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1957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凤珠借款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6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尤建华对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尤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668元,由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尤建华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