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尤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5民初2144号 |
案号 |
(2017)苏0505执2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36933.33元、罚息416000元(暂算至2017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7658元; 三、被告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爱心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绿色果蔬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源消毒灭菌技术有限公司、华源医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对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如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尤睿所有的座落于莲花新村3区58幢301室的房屋、52幢403室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100万元、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348401040002924)。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64元,减半收取计150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82元,由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爱心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绿色果蔬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源消毒灭菌技术有限公司、华源医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时间 |
2018-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