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尤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6513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3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尤建华、尤睿尚欠原告黄勇、黄天明借款本金2400万元、2011年至2014年期间的利息4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第一部分,以1000万为基数,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700万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以700万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借款本息由被告尤建华、尤睿于2019年7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给黄勇、黄天明。 二、被告尤建华、尤睿于2019年7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241557元,由被告尤建华、尤睿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尤建华、尤睿于2019年7月26日之前支付给原告黄勇、黄天明。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勇、黄天明自行负担。 四、被告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尤建华、尤睿上述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原告黄勇、黄天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它纠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