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军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9********1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84民初1021号
案号
(2021)冀0184执1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忠、董军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李宏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宏已偿还原告利息6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李阳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薛志杰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实际收取),由被告李文忠、董军匣、李宏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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