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军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18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4民初1021号 |
案号 |
(2021)冀0184执1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忠、董军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李宏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宏已偿还原告利息6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李阳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薛志杰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实际收取),由被告李文忠、董军匣、李宏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