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巨大鸿顺铁合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188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1453号 |
案号 |
(2019)苏0214执3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家港市巨大鸿顺铁合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无锡市域之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82326.9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000000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算,其中782326.94元自2019年1月26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无锡市域之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40元,减半收取计10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20元(此款已由无锡市域之峰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由张家港市巨大鸿顺铁合金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域之峰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张家港市巨大鸿顺铁合金有限公司向其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家港市巨大鸿顺铁合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无锡市域之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耀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582305188T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杨舍镇晨阳人民路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