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6********18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727民初432号 |
案号 |
(2017)冀0727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苏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师春晖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苏建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20 |
发布时间 |
2017-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