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1********1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郴北执字第339号 |
案号 |
(2017)湘1002执恢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辉尚欠原告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利息288000元(1000000元×12个月×24‰,从2011年9月8日算至2012年9月8日止,之后的借款利息按此方法另行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违约金8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合计款项1398000元,此款项限被告谢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曾丹、被告谭南兵、被告曹惠娟、被告谢亚辉、被告肖疆犁、被告刘振、被告邓小明、被告何建平对上述被告谢辉应支付给原告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谢辉、被告曾丹、被告谭南兵、被告曹惠娟、被告谢亚辉、被告肖疆犁、被告刘振、被告邓小明、被告何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22元,由被告谢辉、被告曾丹、被告谭南兵、被告曹惠娟、被告谢亚辉、被告肖疆犁、被告刘振、被告邓小明、被告何建平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7-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