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1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民终1872号 |
案号 |
(2017)赣0121执1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万国华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50000元(利息截至2015年10月8日止欠息为0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万仁珍、万东平对被告万国华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仁珍、万东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国华追偿; 三、限被告万仁珍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50000元(利息截至2015年10月8日止欠息为0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万国华、万东平对被告万仁珍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国华、万东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仁珍追偿; 五、限被告万东平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50000元(利息截至2015年10月8日止欠息为0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六、被告万国华、万仁珍对被告万东平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国华、万仁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东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万国华承担1100元,由被告万仁珍承担1100元,由被告万东平承担1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1-17 |
发布时间 |
2017-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