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9********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8106民初1023号 |
案号 |
(2020)黑8111执恢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安农垦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金龙偿还原告李新成借款本金200 000.00元,利息40 000.00元,合计240 000.00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以0.02元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马景瑜、薛国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景瑜、薛国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金龙追偿。 三、驳回原告李新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724.00元,减半收取2 862.00元,由被告马金龙、马景瑜、薛国臣承担2 720.00元,原告自行承担14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北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