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9********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8106民初1023号
案号
(2020)黑8111执恢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安农垦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金龙偿还原告李新成借款本金200 000.00元,利息40 000.00元,合计240 000.00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以0.02元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马景瑜、薛国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景瑜、薛国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金龙追偿。 三、驳回原告李新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724.00元,减半收取2 862.00元,由被告马金龙、马景瑜、薛国臣承担2 720.00元,原告自行承担14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北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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