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7137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1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贷款本金125504.06元、利息1219.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4.56元及分期手续费2953.01元,合计人民币129831.02元(截至2019年7月22日),并支付以本金125504.0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沈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3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负担221元,由被告沈斌负担1519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142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8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