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宇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4********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5560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7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小吉、沈宇凡、汝孝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继承沈届栋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原告凌志明借款本金704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70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91286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0元,由原告凌志明负担1000元,由被告刘小吉、沈宇凡、汝孝霞在在继承沈届栋遗产的范围内负担54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