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水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10313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8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0608868】。1.被执行人卢水源立即支付借款本金7441.93元、截止2020年6月16日止的利息563.79元、分期手续费1088.57元、滞纳金1876.27元,以及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费用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卢水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律师费之和8441.93元为基数,从____年__月__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清偿日止);3.被执行人卢水源立即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