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01********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3民初1226号
案号
(2019)湘1003执1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何住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华借款本金43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76.6元,减半收取4488.3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658.3元,由原告陈华负担1296.8元,被告何住华负担636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时间
2019-10-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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