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3民初1226号 |
案号 |
(2019)湘1003执1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何住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华借款本金43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76.6元,减半收取4488.3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658.3元,由原告陈华负担1296.8元,被告何住华负担636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19-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