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海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3民初1390号 |
案号 |
(2017)赣0423执1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海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远朋车损赔偿款4679.37元。 二、驳回原告许远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桂海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17 |
发布时间 |
2017-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