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22民初599号 |
案号 |
(2021)赣0322执1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钟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柳忠海货款30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58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计708元,财产保全费666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83元。合计1657元,由被告钟建华全部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