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建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通刑初字第147号 |
案号 |
(2016)黑0128执01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凌建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止) 二、本案赃款人民币22 000元责令被告人凌建修退赔被害人周同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9-23 |
发布时间 |
2016-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