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浦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3********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246号 |
案号 |
(2015)姑苏执字第03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浦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浦惠江借款本金人民币33858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2042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228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算,以本金6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日起算,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算,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日起算,以本金10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算,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浦惠江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07元,由原告浦惠江负担1168元,被告浦建华负担4543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浦建华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18 |
发布时间 |
2016-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