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惠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1********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开法硇民初字第53号
案号
(2016)粤0891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李慧聪、周惠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贷款期限内,本金30000元从2012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29日止,按贷款年利率11.64%计息,逾期还本部分从2013年3月30日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间届满日止,(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64%基础上加收50%罚息,即按年利率17.46%计息)给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李慧聪、周惠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5-20
发布时间
2017-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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