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惠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1********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开法硇民初字第53号 |
案号 |
(2016)粤0891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李慧聪、周惠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贷款期限内,本金30000元从2012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29日止,按贷款年利率11.64%计息,逾期还本部分从2013年3月30日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间届满日止,(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64%基础上加收50%罚息,即按年利率17.46%计息)给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李慧聪、周惠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20 |
发布时间 |
2017-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