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8********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471号
案号
(2016)湘1002执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松、李光生、李兰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5 766元; 二、被告李光生、李兰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22 528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1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7日止); 三、被告李松、李光生、李兰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 000元; 四、驳回原告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86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906元,由原告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47元,被告李松、李光生、李兰花负担745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时间
2016-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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