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建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02********2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81民初3026号
案号
(2018)赣0781执1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瑞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建军、池建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名城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杨晓勇对本判决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晓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军、池建英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370元,原告邓名城已预交,由被告陈建军、池建英、杨晓勇承担。被告陈建军、池建英、杨晓勇承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邓名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7-25
发布时间
2018-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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