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建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2********2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81民初3026号 |
案号 |
(2018)赣0781执1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建军、池建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名城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杨晓勇对本判决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晓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军、池建英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370元,原告邓名城已预交,由被告陈建军、池建英、杨晓勇承担。被告陈建军、池建英、杨晓勇承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邓名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25 |
发布时间 |
2018-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