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2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7667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63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顾红斌、徐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透支本金57162元、利息1584.13元、分期手续费6000.61元(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以及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自2019年4月26日起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至2019年5月20日,自2019年5月21日以透支本金571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同时对未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二、被告顾红斌、徐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5996元;三、若被告顾红斌、徐芳至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顾红斌、徐芳所抵押的苏E17U1E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顾红斌、徐芳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48元,由被告顾红斌、徐芳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时间
2019-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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