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2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602民初183号 |
案号 |
(2017)皖1602执2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程孝贵各项费用合计4868.63元; 二、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葛素兰各项费用合计4979.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时间 |
2017-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