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风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4********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27民初179号
案号
(2017)冀0127执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苏丽华1300元;赔偿原告赵恩义8600元;赔偿原告赵莹1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苏丽华36300元;赔偿原告赵恩义737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苏丽华10000元,赔偿原告赵恩义10000元,赔偿原告赵莹845.55元。 三、被告程风辉赔偿原告苏丽华各项损失共计83342.94元。 四、被告程风辉赔偿原告赵恩义各项损失共计203742.21元。 五、原告赵恩义返还被告程风辉50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如下账号:户名,高邑县人民法院;账号,141120122000005204;开户行,高邑县联社北环路信用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3元减半收取3791.5元,由被告程风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4-06
发布时间
2017-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